中国将对符合条件的美国相关船舶收取特别港务费,具体规则如下:
凡从事国际海运并停靠中国港口的船舶,若符合以下任一条件,船方或其代理需缴纳船舶特别港务费:
– 船舶所有权属于美国企业、组织或个人;
– 船舶由美国企业、组织或个人运营;
– 船舶由美国企业、组织或个人直接或间接持股(包括表决权或董事会席位)25%及以上的公司拥有或运营;
– 悬挂美国国旗;
– 在美国建造。
但在中国建造的上述船舶可免缴费用。仅进中国船厂维修且为空载状态的船舶,以及其他经认定可豁免的情况也无需缴费。
收费标准按船舶净吨计算(不足1净吨按1净吨计):
– 自2025年10月14日起,每净吨收费400元人民币;
– 自2026年4月17日起,每净吨640元;
– 自2027年4月17日起,每净吨880元;
– 自2028年4月17日起,每净吨1120元。
同一艘船每年最多征收5个航次的费用。每年4月17日为新的计费周期起始日。
该费用由船舶靠港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和管理。
若船舶在同一次航行中停靠多个中国港口,仅需在第一个靠泊港口缴费。一年内超过5次靠港的,前5次需缴费,之后凭缴费记录不再重复收取。
船方或其代理须在船舶预计抵达中国港口7天前(航程短于7天的,在离开上一港口时),向目的地海事部门如实申报船舶的建造国、船旗、所有人、运营商、租赁情况及本次计划停靠的港口等信息,并完成缴费。
海事部门将核实所有即将到港船舶的信息。如发现有隐瞒或漏报情况,将要求补报相关信息。
未按规定缴清费用的船舶,海事机构将不予办理进出港手续。对于已离境的船舶,若存在欠费,下次来华停靠前必须补缴所欠款项。
此项收费的范围、标准和执行时间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。
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最终解释权归交通运输部。
凡从事国际海运并停靠中国港口的船舶,若符合以下任一条件,船方或其代理需缴纳船舶特别港务费:
– 船舶所有权属于美国企业、组织或个人;
– 船舶由美国企业、组织或个人运营;
– 船舶由美国企业、组织或个人直接或间接持股(包括表决权或董事会席位)25%及以上的公司拥有或运营;
– 悬挂美国国旗;
– 在美国建造。
但在中国建造的上述船舶可免缴费用。仅进中国船厂维修且为空载状态的船舶,以及其他经认定可豁免的情况也无需缴费。
收费标准按船舶净吨计算(不足1净吨按1净吨计):
– 自2025年10月14日起,每净吨收费400元人民币;
– 自2026年4月17日起,每净吨640元;
– 自2027年4月17日起,每净吨880元;
– 自2028年4月17日起,每净吨1120元。
同一艘船每年最多征收5个航次的费用。每年4月17日为新的计费周期起始日。
该费用由船舶靠港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和管理。
若船舶在同一次航行中停靠多个中国港口,仅需在第一个靠泊港口缴费。一年内超过5次靠港的,前5次需缴费,之后凭缴费记录不再重复收取。
船方或其代理须在船舶预计抵达中国港口7天前(航程短于7天的,在离开上一港口时),向目的地海事部门如实申报船舶的建造国、船旗、所有人、运营商、租赁情况及本次计划停靠的港口等信息,并完成缴费。
海事部门将核实所有即将到港船舶的信息。如发现有隐瞒或漏报情况,将要求补报相关信息。
未按规定缴清费用的船舶,海事机构将不予办理进出港手续。对于已离境的船舶,若存在欠费,下次来华停靠前必须补缴所欠款项。
此项收费的范围、标准和执行时间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。
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最终解释权归交通运输部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